浙江杭振鍋爐有限公司 生產燃油、燃氣、燃生物質、燃煤及電加熱工業鍋爐,電站鍋爐和各種余熱鍋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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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原則上不再新建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
導語:近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聯合印發《關于加強鍋爐節能環保工作的通知》,對鍋爐節能環保工作提出具體要求:城市建成區生物質鍋爐實施超低排放改造;全國原則上不再新建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的燃煤鍋爐;重點區域保留的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或更嚴格的地方排放標準。
三部門聯合發通知,加強鍋爐節能環保工作
具體要求
1.全國原則上不再新建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的燃煤鍋爐,重點區域(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地區和汾渭平原)全域和其他地區縣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原則上不再新建每小時35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
2.重點區域新建燃煤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滿足超低排放(在基準含氧量6%條件下,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下同)要求。
3.重點區域保留的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或更嚴格的地方排放標準,每小時65蒸噸及以上燃煤鍋爐全部實施節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氣鍋爐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城市建成區生物質鍋爐實施超低排放改造。
4.各地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相關文件的要求推進落后鍋爐淘汰工作。要堅持因地制宜,多措并舉,制定燃煤鍋爐綜合整治實施方案,分類提出整治要求,維持現有設備有效運行,不搞“一刀切”,宜電則電、宜氣則氣、宜煤則煤,宜熱則熱,鍋爐淘汰前應有替代熱源。
提升在用鍋爐節能環保水平
鍋爐使用單位要落實主體責任,確保鍋爐運行能效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滿足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及標準和要求。
1.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鍋爐技術參數配置合適的輔助設備和環保設施。
2.鍋爐及其系統要配備符合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規定的計量裝置,并記錄相關數據。
3.鍋爐使用單位應當完善相關節能環保管理制度,建立鍋爐節能環保技術檔案,明確目標責任與崗位管理責任。
4.鍋爐使用單位應當依法依規申領排污許可證,建立自行監測制度,落實自行監測管理要求,嚴格記錄并保存環境管理臺賬,及時編制并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5.在用鍋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使用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改進措施。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繼續使用。
6.鍋爐使用單位應及時主動報廢已淘汰鍋爐,并申請注銷使用登記證,不得將已淘汰鍋爐移裝或再次投入使用。
加強鍋爐節能環保監管
各地區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強鍋爐節能環保監督管理。
1.鍋爐設計文件未標明設計熱效率、初始排放濃度等信息或不符合強制性指標要求的,設計文件鑒定機構不予通過設計文件鑒定。
2.對國家明令淘汰的鍋爐、禁止新建的鍋爐以及未提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的鍋爐,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不予實施安裝監督檢驗。鍋爐及其系統安裝完畢后,企業應當向監督檢驗機構提供測試報告(鍋爐大氣污染物初始排放已經達到有關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且制造單位保證后續生產的鍋爐與測試產品完全一致的,可以只提供鍋爐產品測試報告)或者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的自動監測數據(含檢定或校準證書)。測試報告或自動監測數據應當符合有關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不滿足要求的,監督檢驗機構不得出具結論為合格的鍋爐安裝監督檢驗報告。
3.對于國家明令淘汰的鍋爐、禁止新建的鍋爐以及大氣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要求的鍋爐,不予辦理使用登記。
4.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將鍋爐能效標準執行情況納入節能監察重點。
5.各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加強鍋爐使用環節環保監督管理,強化日常檢查,采用“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開展現場抽查,對鍋爐使用單位存在的無排污許可證排污、超標排放、超總量排放、在線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不落實自行監測要求、不按期提交執行報告以及其他不符合環保要求情況,依法予以處理。